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2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佳元与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元,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1334号原告:王佳元,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伟光,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冲,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元诉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王佳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