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大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大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84号之一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6-1,2-401室。法定代表人:凌海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扬,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露露,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大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134室。法定代表人:常明斌,总经理。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长华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