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光菊、刘志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菊,刘志梅,江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菊,女,汉族,1972年12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志梅,女,汉族,1982年11月9日生,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道。被执行人:江永虎,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光菊与刘志梅、江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现申请人张光菊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03执36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文审判员 梁辉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