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谌鹏与毕桂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鹏,毕桂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971号原告:谌鹏,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毕桂花,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谌鹏诉被告毕桂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谌鹏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鹏自愿撤回对被告毕桂花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谌鹏负担。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