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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临河项目A区。法定代表人张万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单。共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康民小区东区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张洪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宁018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2996.93元。申请人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银行、车管、房管、工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被吊销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尚无到位金额。执行中申请人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尚未执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已经向申��人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鑫丰麓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