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聂耳、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聂耳,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佳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严聂耳,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753283287W,住所地宁波化工区(蟹浦)。法定代表人:黄伟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佳通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50961-3,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彭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1016号严聂耳与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佳通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聂耳与被执行人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佳通电器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人民币15000元,余款履行期限未届满,申请执行人严聂耳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建园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