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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明龙与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龙,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4763号原告:孙明龙,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许亮,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原告孙明龙与被告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明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26000元,后于2017年5月17日归还5000元,现尚欠原告21000元。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借款应当予以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亮归还原告孙明龙借款人民币2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元(已减半),由被告许亮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