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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552号原告王某1,男,1940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某2,男,56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某3,男,5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被告王某4,女,52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某5,女,49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某1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