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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蔡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蔡小明,陈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0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石华南路68号滨海苑13幢5号、8号。法定代表人朱启标。被执行人蔡小明,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贤,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445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小明、陈贤(2017)浙1081执500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贤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贤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462-1号锦华苑1幢一单元1101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城区272156、土地证号:温国用(2014)第238**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慰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