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