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治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63号被执行人:江治华,男,汉族,现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江治华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治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生审判员 洪 声 润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