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欣丰投资有限公司与郭学叶、师安红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欣丰投资有限公司,郭学叶,师安红,武安市利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745号原告:北京欣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郝福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工。被告:郭学叶,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师安红,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武安市利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师利杰,该厂厂长。原告北京欣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学叶、师安红、武安市利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欣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晓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