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568孟祥勇与淮安巾被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勇,淮安巾被工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568号原告:孟祥勇,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淮安巾被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河下大桥南首。管理人:淮安巾被工业总公司清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祥,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英,该公司职工。原告孟祥勇诉被告淮安巾被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孟祥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孟祥勇负担。审 判 长 李 扬人民陪审员 叶 波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缪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