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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铭盛租赁站与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铭盛租赁站,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119号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铭盛租赁站,住所:碧江区川硐镇鑫兴板厂内。注册号:520602600246488。经营者:陈龙,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铜仁市碧江区解放路16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2150702254。法定代表人:田海波,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的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铭盛租赁站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自已已经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铭盛租赁站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