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执133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徐烈正、江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徐烈正,江苹,江崇庆,程后能,黄勇,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33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负责人:刘希军,行长。被执行人:徐烈正,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苹,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江崇庆,女,1986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后能,男,1984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勇,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全俊,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烈正、江苹、江崇庆、程后能、黄勇、全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后能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