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乔候莲与李二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候莲,李二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835号原告乔候莲,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二信,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乔候莲诉被告李二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候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二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候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候莲撤回对被告李二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乔候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