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鄢小林与胡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小林,胡东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鄢小林。被告:胡东铭。原告鄢小林与被告胡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鄢小林诉称:被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承诺在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当时双方还口头约定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而后被告却一直未支付利息,2014年7月11日原告找被告催讨欠款和利息,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鄢小林不能提供被告胡东铭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鄢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鄢小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