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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鸿与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鸿,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635号原告:严鸿,男,1994年3月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海湖,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云鹤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99539893Y。法定代表人:陈平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鸿与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鸿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鸿撤回对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严鸿负担。审 判 员  邬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