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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特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良银、王映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良银,王映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特530号申请人:付良银,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王映辉,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7年6月26日经闵行区虹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一、王映辉返还付良银人民币1,000元;二、双方当事人于本案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付良银与王映辉于2017年6月26日经闵行区虹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