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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齐治考与白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治考,白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079号原告:齐治考,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生,住吴起县。被告:白金海,男,汉族,住吴起县。原告齐治考与被告白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治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齐治考负担。审判员  李明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