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齐治考与白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治考,白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079号原告:齐治考,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生,住吴起县。被告:白金海,男,汉族,住吴起县。原告齐治考与被告白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治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齐治考负担。审判员 李明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