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芜湖市赛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赛力机械有限公司,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忠,瞿文生,匡勇军,瞿慧,鲁红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742号原告:芜湖市赛力机械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繁纬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109175XC(1-1)。法定代表人:胡贤普,总经理。被告: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9729322U。被告:陈德忠,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瞿文生,女,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匡勇军,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瞿慧,女,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鲁红平,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赛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忠、瞿文生、匡勇军、瞿慧、鲁红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赛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审 判 员 张 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鲍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