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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顺昌与王俊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昌,王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顺昌,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王俊峰,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王顺昌与王俊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顺昌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勇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