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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谭汉强与王永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汉强,王永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372号原告:谭汉强,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王永全,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谭汉强诉被告王永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汉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汉强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汉强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玲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