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谭汉强与王永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汉强,王永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372号原告:谭汉强,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王永全,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谭汉强诉被告王永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汉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汉强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汉强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玲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