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8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8722张家港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722号原告:张家港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徐关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晨新村。法定代表人:陆正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家港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