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周金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790号原告: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湾河村。法定代表人:杨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鼎玖,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周金波,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金波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 宪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人民陪审员 杜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