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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永军与雒新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军,雒新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军,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西华苑小区7号楼1单元402室。身份证号622201196810082434。被执行人雒新福,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张党公路世纪宝源小区南侧”精悍”农机修理部内。身份证号6222011963072551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军与被执行人雒新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4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文书日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