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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志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孙志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829号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99174524M。法定代表人:韩以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军,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志文,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孙志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妙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