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祥荣与段德义、葛耀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荣,段德义,葛耀成,刘定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270号原告:李祥荣,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德义,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葛耀成,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刘定义,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栋,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祥荣诉被告段德义、葛耀成、刘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14日,原告李祥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祥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4790元,由原告李祥荣负担。审 判 长 李大财人民陪审员 韦爱珍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庹文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