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栗磊与周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磊,周乐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938号原告栗磊,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周乐华,男,64岁,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磊与被告周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磊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