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栗磊与周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磊,周乐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938号原告栗磊,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周乐华,男,64岁,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磊与被告周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磊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