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5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崔仁华与宋金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仁华,宋金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203号原告:崔仁华,女,朝鲜族,住珲春市。被告:宋金林,男,汉族,住珲春市。原告崔仁华与被告宋金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崔仁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仁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仁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仁华负担。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朴哲权审判员 李铁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雁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