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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5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颖、朱娜与何礼、田小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朱娜,何礼,田小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900号原告:张颖,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朱娜,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何礼,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田小花,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颖、朱娜诉被告何礼、田小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颖、朱娜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礼、田小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颖、朱娜申请对被告何礼、田小花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朱娜撤回对被告何礼、田小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颖、朱娜共同负担。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军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