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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花瑞青、韦良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瑞青,韦良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948号申请执行人:花瑞青,男,1971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韦良禄,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韦良禄银行存款2709元(本金2634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