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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财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济源市五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英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源市五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英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财保289号申请人:济源市五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韩村虎岭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陶利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英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产业集聚区电力大东建业路南。法定代表人:张秀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济源市五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英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英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五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垫付,待审理后确认。逾期不起诉,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卫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