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行审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87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李昌民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李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2行审2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婷,女。委托代理人梁潇,男。被执行人李昌民,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市国土罚字[2016]10-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红庙村0.68亩集体土地建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罚字[2016]10-08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下处罚:1、没收其非法占用土地上所有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责令其于五日内自行腾空、搬离违法建筑物。2、处5440元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罚字[2016]10-08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畅筱婧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