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菊云、李伟青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菊云,李伟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财保15号申请人陈菊云,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吴坚平、余建州,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伟青,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人陈菊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伟青名下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与刺桐路交叉口福新花园城X号楼XXXX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申请人陈菊云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菊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伟青名下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与××路交叉口福××楼××室房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由申请人陈菊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陈菊云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三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珊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