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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杨金富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杨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华西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546186-5。法定代表人:吴俊贤,行长。被执行人:杨金富,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与杨金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2月至7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杨金富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525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金富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施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涵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