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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唐中荣、朱金花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唐中荣,朱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8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陆零,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唐中荣,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金花,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唐中荣、朱金花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案,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1]107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唐中荣、朱金花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唐中荣、朱金花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1]107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李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湘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