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庆县林业局、徐广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余庆县林业局,徐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9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法定代表人:蒋国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华,系该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徐广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徐广明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7〕第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李国友审判员 聂国刚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