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邵君忠与康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君忠,康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邵君忠,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康祥生,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君忠与被执行人康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君忠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祥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1466.67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240元。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康祥生有工资收入,已被多个执行案件扣划中,待扣划执行完毕后恢复执行,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孙洪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凤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