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陈伟钢、冯银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陈伟钢,冯银儿,杭州山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437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责人:李志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龙、许燕楠。被告:陈伟钢。被告:冯银儿。被告:杭州山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陈伟钢、冯银儿、杭州山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22元,减半收取65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511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德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美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