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双燕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双燕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双燕,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双燕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胜,被告人林双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双燕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旺路45号其经营的棋牌室内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林某1、林某2、刘某等人投注,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3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林双燕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双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1、林某2、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以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双燕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双燕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双燕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双燕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林双燕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敉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