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军与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军,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588号原告:江军,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海湖,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云鹤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99539893Y。法定代表人:陈平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军与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军撤回对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军负担。审 判 员 邬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