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平英化纤厂、义乌市百俊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吴兴平英化纤厂,义乌市百俊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889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平英化纤厂,住所地湖州市环渚乡双丰村塘门里31号。法定代表人沈如英。被执行人义乌市百俊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荷叶塘工业区物华路。法定代表人葛贤生。本院在执行湖州吴兴平英化纤厂与义乌市百俊饰品有限公司(2017)浙0782执288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