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高振朋与姜秀坤、滕彩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朋,姜秀坤,滕彩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6503号原告:高振朋,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磊静,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秀坤,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滕彩云,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高振朋与被告姜秀坤、被告滕彩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振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9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起,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建筑工作,至今被告仍欠9700元劳务费未予付清,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另原告高振朋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彩云的起诉。被告姜秀坤辩称,欠款数额属实,欠条是我出具并签字,现在无能力,请求延期付款。欠款与滕彩云无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姜秀坤所欠原告高振朋劳务费9700元,即日给付1000元,剩余8700元于2017年10月10日前给付4700元,余款4000元于2018年2月12日前付清。若被告任一期违约,原告可就8700元申请强制执行。二、若被告姜秀坤逾期付款,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于2018年2月12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振朋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涛书 记 员 仲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