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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中山市东升镇力天金属制品厂、龙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东升镇力天金属制品厂,龙浩,黄秋娥,龙泽,高礼英,叶文伟,陈敏,江苏益万佳科技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50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2号迪兴大厦之二首层至三层。负责人:葛晓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力天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六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龙泽。被执行人:龙浩,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黄秋娥,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县。被执行人:龙泽,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高礼英,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叶文伟,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陈敏,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江苏益万佳科技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201号(粤兴照明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龙泽。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598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力天金属制品厂、龙浩、黄秋娥、龙泽、高礼英、叶文伟、陈敏、江苏益万佳科技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立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5986号调解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