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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全福与姜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福,姜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440号原告:朱全福,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姜建华,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福诉被告姜建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朱全福负担。审判员  高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