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全福与姜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福,姜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440号原告:朱全福,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姜建华,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福诉被告姜建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朱全福负担。审判员 高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