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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行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白金权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695号原告白金权,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张力兵,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程剑,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郭爱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金权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金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白金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白金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立鹏审 判 员 李冬梅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玲书 记 员 牛 然-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