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2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次仁邓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仁邓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422刑初16号公诉机关德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次仁邓珠,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德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起延长羁押期限。经德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被德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钦县看守所。无前科。德钦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次仁邓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智利、检察官助理巴三拉木拉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次仁邓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次仁邓珠在四川省得荣县附近向桑某(另案处理)以16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公林麝死体(内带麝香香囊)。2017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次仁邓珠以7000.00元的价格在得荣县城往乡城方向的一个加油站向桑某购买了一只公林麝死体(内带麝香香囊),预付了2000.00元。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次仁邓珠用车牌号为云R730**的华泰越野车将其中两只林麝从四川省得荣县运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欲出售,行至德钦县奔子栏镇金沙湾大桥时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为偶蹄目麝科林麝,是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林麝死体3只、车牌为云R730**的黑色华泰越野车1辆、金色华为手机1部;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等;证人桑某、次仁拉措的证言;被告人次仁邓珠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次仁邓珠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林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仁邓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所举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在被抓获后除了当场查获的2只林麝死体外还如实供述了向桑某购买一只林麝死体,存放于其得荣古学乡毛屋村住宅冰柜内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次仁邓珠在四川省得荣县附近通过手机联系向桑某(另案处理)以16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公林麝死体(内带麝香香囊),存放于其在得荣县城出租房的冰柜内。2017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次仁邓珠以7000.00元的价格在得荣县城往乡城方向的一个加油站向某购买了一只公林麝死体(内带麝香香囊),预付了2000.00元,存放于其得荣县古学乡毛屋村住宅的冰柜内。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次仁邓珠用车牌号为云R730**的黑色华泰越野车将存放于得荣县城出租屋冰柜内的两只林麝死体从四川省得荣县运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欲出售,在行至德钦县奔子栏镇金沙湾大桥时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的3只野生动物为偶蹄目麝科林麝,是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上述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证实:一.物证、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的动物林麝死体3只及疑似野猪胆2个,作案工具为云R730**黑色华泰汽车1辆、金色华为手机1部。二.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28日德钦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金沙湾警务检查站报警电话后,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告知被告人的情况。三.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在抓获归案后于2017年3月28日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起延长羁押期限。同年4月28日经德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德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的情况。四.新入所体检表。证实被告人经体检没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五.户口证明、得荣县公安局违法人员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次仁邓珠的身份、年龄等基本信息,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无犯罪前科的情况。六.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3月27日20时许,德钦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金沙湾警务站报警电话后在金沙湾警务检查站当场从被告人次仁邓珠驾驶的车辆云R730**华泰汽车中查获疑似林麝死体(内带麝香香囊)2只,疑似野猪胆2个,并于3月28日凌晨1时将被告人带回森林公安局做进一步调查后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具体经过。七.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德钦县人民检察院对在被告人住宅内查获的其中一只林麝死体及本案适用罪名等问题提出补充侦查的决定后德钦县森林公安局作出回复的情况。八.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德钦县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在被告人居住的得荣县古学乡毛屋村住宅冰柜内搜查出1只林麝死体(内带麝香香囊)并扣押于德钦县森林公安局涉案物品保管室冰柜内。九.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物品不宜随案移送情况说明。证实德钦县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查获的云R730**黑色华泰汽车1辆、林麝死体2只(内带麝香香囊)、疑似野猪胆2个、金色外壳华为手机1部进行扣押,制作了扣押清单,并将华为手机1部、华泰汽车1辆随案移送,林麝死体3只及疑似野猪胆2个因移送后极易腐坏,目前扣押在德钦县森林公安局涉案物品保管室冰柜内。十.辨认笔录、辨认照。证实被告人辨认出在其驾驶的云R730**黑色华泰汽车内查获的2只林麝死体及在被告人住宅搜查出的1只林麝死体。十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辨认出向其出售林麝的人为桑某,未辨认出追麦。十二.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附:送检林麝照)、司法鉴定复核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证实德钦县森林公安局委托香格里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3只疑似林麝死体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经鉴定,送检的3只疑似林麝为偶蹄目麝科林麝。林麝是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疑似野猪胆因技术有限,无法做司法鉴定。十三.证人桑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证实证人通过手机联系和追麦一起向被告人次仁邓珠出售过四次林麝。2017年春节前在快到得荣县城的一个加油站向次仁邓珠以32000.00元的价格出售了4只林麝死体,第二次、第三次记不清出售了几只,第四次以每只7000.00元和8000.00元的价格出售了两只林麝死体(内带麝香香囊)的事实;因证人桑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四川省得荣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侦查的情况。十四.证人次仁拉措的证言。证实证人为被告人妻子,证人不清楚被告人收购林麝的事情,但被告人曾于2017年3月左右让证人向桑某支付虫草欠款2000.00元的事实。十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林麝3只的全部犯罪事实及经过。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认定为有效证据,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次仁邓珠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Ⅰ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次仁邓珠非法收购、运输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死体3只,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次仁邓珠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提出其如实供述了向某购买了一只林麝死体,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次仁邓珠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向桑某购买1只林麝死体的事实,不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成立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所使用工具即车牌号为云R730**的黑色华泰汽车一辆属被告人家庭共有财产,应予返还。综合全案,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次仁邓珠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次仁邓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二、扣押的林麝死体3只、疑似野猪胆2个、金色华为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的车牌为云R730**黑色华泰牌汽车1辆,依法予以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鲁茸尼玛审判员 罗 秀 芬审判员 只玛永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英 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所附列表相应数量标准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