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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朝忠与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忠,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忠,男,1953年12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云芳,任村委主任。李朝忠与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354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朝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6年到期的款项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后得知,其在泽州县大箕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账户已被晋城市中级人���法院予以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尚未履行的5万元工程款、650元申请执行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2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