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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魏捷与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捷,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536号原告:魏捷,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潘锦棠。原告魏捷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淑军 来源:百度搜索“”